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第二十九条有效退役士兵报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聘)用、录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纳入就业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教育等部门制定。伤病残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