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