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第二十五条有效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