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本人要求顺延的,原单位应当按其服役年限顺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