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依法享受军人、军属待遇。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应征入伍的公民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立功等级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还可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