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它负有环境监督和资源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