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的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或经营产生的放射性、电磁辐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新建产生放射性、电磁辐射的项目应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