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的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建筑工程、拆迁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污水、泥浆和建筑垃圾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和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及时修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