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放污染物单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