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害的责任。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