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凡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必须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需要综合竣工验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