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