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没收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