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