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和矿产资源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自治县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依法开采本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