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不符合采用标准而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