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标准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有关制定、实施标准活动的场所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和资料;(三)对违法标签标识、包装物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四)制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