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标准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有关制定、实施标准活动的场所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违法标签标识、包装物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四)制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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