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及消费者普遍反映有突出问题的商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进行标准化审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