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Chapter 4 监督管理Article 21Repealed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及消费者普遍反映有突出问题的商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进行标准化审查。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