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