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