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通知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同时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