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第八条有效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鼓励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高等院校具备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