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市人民政府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在职称评聘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获得的由本省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者本省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以及在本省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