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其职责是:(一)实施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三)检查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各种治安隐患;(四)管理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队伍,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五)决定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