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实施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三)检查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各种治安隐患;

(四)管理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队伍,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五)决定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