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治安防范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二)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帮教、疏导工作到位,长年无职工违法犯罪,工作有明显成效的;(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有重要贡献的;(四)勇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迹突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