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治安防范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二)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帮教、疏导工作到位,长年无职工违法犯罪,工作有明显成效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有重要贡献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