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的职责是:(一)指导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责任制,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二)指导督促单位开展治安防范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三)协助单位培训保卫工作人员;(四)指导单位保卫机构开展业务工作;(五)检查单位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