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科协的资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协事业投入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违反前款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