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