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