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烟叶收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合同收购全部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标准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