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