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有关执法部门没收的违法烟草专卖品,由当地县以上烟草公司收购,不得自行处理。

没收的霉坏变质、假冒、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以及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与下脚料,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