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处罚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执法时可以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查阅、复制与违法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有关资料。
对执法中发现或者有举报线索的案件,以及进货渠道不明的烟草专卖品,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对与案件有关的烟草专卖品,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