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十六条已修改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在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对签署意见不明确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