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二章 代表的罢免第五条有效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工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组织进行。其中对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可以请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