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