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十三条已废止开办市场,由市场开办者向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市场开办者及负责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