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开办市场,由市场开办者向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市场登记证。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市场开办者及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