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人才转让,是指人才所属单位与人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将其有偿转让至人才受让单位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