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对人才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的,责令改正,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有关单位或者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