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单位或者个人在招聘、应聘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侵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违约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