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二)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