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9,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