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人才中介机构经审批后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相关的咨询服务;

(二)人才求职登记;

(三)人才推荐、招聘、寻聘、租赁、转让;

(四)人才培训和人才智力开发;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