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十三条已废止人才中介机构经审批后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相关的咨询服务;(二)人才求职登记;(三)人才推荐、招聘、寻聘、租赁、转让;(四)人才培训和人才智力开发;(五)举办人才交流会;(六)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