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杂物、采砂、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二)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三)擅自启闭供水闸阀、消火栓及公共绿化栓;(四)利用供水设施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五)损害、覆盖供水设施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