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五)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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