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介绍未持有《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者就业;

(四)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五)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