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业介绍机构与中介服务第十九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二)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三)介绍未持有《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者就业;(四)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五)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