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进行求职登记,推荐用人单位;

(二)接受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介绍求职者;

(三)组织、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四)收集、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劳动法规、政策咨询;

(五)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级人民政府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对持有《下岗证》的职工实行免费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