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业介绍机构与中介服务第十七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下列服务:(一)为劳动者进行求职登记,推荐用人单位;(二)接受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介绍求职者;(三)组织、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四)收集、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劳动法规、政策咨询;(五)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级人民政府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对持有《下岗证》的职工实行免费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