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业介绍机构与中介服务第十六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倒卖、伪造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开办的劳动行政部门和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